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3/10 發言時間  16:51:07
發言人  林慶琳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3205691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現金增資發行股數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3/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3/10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
   第1110365922號函准予申報生效在案。
二、因考量疫情影響,顧及投資環境變化,將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由6,000,000股
   調整為5,593,710股一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8日金管證發
   字第1120334585號函核准在案。
三、故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調整員工及原股東認購股數及相關作業如下:
   (1)10%員工認購:由600,000股變更為559,371股
   (2)90%原股東認購:由5,400,000股變更為5,034,339股
   (3)原股東每仟股認購股數由299.91604017股變更為279.60722551股
3.因應措施:
 因調整現金增資額度,對於已繳納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繳納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二、申請期間:自112年03月10日起至112年03月17日止。
三、申請方式:對於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暨繼續認購聲明書」
             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
             申請期間截止日(112年03月17日)17:00前送(寄)達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
             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
       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利率(註1) /365】。
       註1: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2年03月03日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註2: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為
            止。實際退款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次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匯費、支票處理費,由公司
       負擔。
五、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
    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承諾書
 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11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
 業已取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5922號函准予申
 報生效在案。因考量疫情影響,顧及投資環境變化,為使本次增資順利募集完成,
 董事長經111年11月18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調整本次現金增資股數額度
 為5,593,710股。
 本公司上述申報本次現金增資案調整股數之相關作業,預期對原股東、員工及認股
 人等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然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
 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立承諾書人承諾願將依法對因此而致權利受損之原股東、員
 工及認股人等負賠償責任。
 立書人:陳丘泓
二、本公司於112年3月10日收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