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3 | 发言日期 | 112/05/05 | 发言时间 | 14:47:10 |
发言人 | 林庆琳 | 发言人职称 | 副总经理 | 发言人电话 | 04-23205691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以私募普通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 ||||
符合条款 | 第 9 款 | 事实发生日 | 112/05/05 | ||
说明 | 1.事实发生日:112/05/05 2.发生缘由: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以私募普通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3.因应措施: 一、董事会决议日期:112/05/05 二、本公司为充实营运资金及拓展业务所需资金需求,以利公司长期经营与发展, 拟办理不超过10,000,000股之私募普通股,并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 况且配合公司实际需求,就下述筹资方式和原则办理。 三、依据证券交易法第43之6条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 规定,应说明事项如下: (一)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依据:价格订定以定价日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显示之 每股净值为参考价格,且不低于参考价格。 2.合理性:私募价格之定价乃依主管机关公布之法令定之,且不低于参考价格 ,应属合理。 (二)特定人选择方式: 1.应募人如为策略性投资人者: (1)选择方式与目的:基于公司长期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将选择对本公司之 未来营运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帮助者为优先考虑,并能有助于本公司扩大业 务及产品市场,强化客户关系,或提升产品开发整合效益,或能提高技术 ,并能认同本公司经营理念之策略性投资人。 (2)必要性:本次选定应募人之目的系为引进策略性投资人及增强与策略合作 伙伴的长期合作关系,透过策略性投资人可提升本公司之长期竞争力及营 运效益,故有其必要性。 (3)预计效益:藉由策略性投资人之经验、产品技术、知识、品牌声誉及市场 通路等优势,经由策略合作、共同开发产品、市场整合或业务开发合作等 方式,预计将有助于本公司降低营运成本、提升产品技术、扩大销售市场 ,以提高本公司未来营运绩效。 2.目前尚无已洽定之应募人。 (三)办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虑目前资本市场状况及为掌握募集资本之 时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以便于短期期限内取得所需长期资金,且限制转让 可有助于公司经营权稳定,有助于公司拓展营运,故拟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 2.得私募额度:以不超过10,000,000股普通股为限,将于股东会决议日起一年 内分二次发行。 3.办理私募之预计次数、各次之资金用途及预计达成效益: 预计办理次数 资金用途 预计达成效益 第一次 充实营运资金及因拓展业 强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 务需要支应公司未来营运 公司营运成效及整体竞争 之资金需求。 力。 第二次 充实营运资金及因拓展业 强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 务需要支应公司未来营运 公司营运成效及整体竞争 之资金需求。 力。 注:上述分次办理之私募增资案,合计发行总股数以10,000,000股为上限。 四、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前一年内至该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日起一年内 ,经营权有发生重大变动,洽请证券承销商出具办理私募必要性与合理性之评估 意见。 五、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证券交易法 第43之8条规定,本次私募之有价证券于交付后三年内,除符合法令规定之特定 情形外不得自由转让,本公司拟于该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满三年后,依相关法令规 定向主管机关申请本次私募补办公开发行。 六、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发行条件、计划项目、办理私募实际情形及其他未尽事宜等, 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机关规定及基于营运评估或客观环境之影响须变更或修正时 ,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七、拟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俟股东会通过后,在合法范围内代表本公司签署、商议 、变更一切有关私募普通股之契约及文件,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发行私募普 通股所需之事宜。 4.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