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发言日期 | 112/03/10 | 发言时间 | 16:51:07 |
发言人 | 林庆琳 | 发言人职称 | 副总经理 | 发言人电话 | 04-23205691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调整现金增资发行股数 | ||||
符合条款 | 第 9 款 | 事实发生日 | 112/03/10 | ||
说明 | 1.事实发生日:112/03/10 2.发生缘由: 一、本公司现金增资案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1年12月12日金管证发字 第1110365922号函准予申报生效在案。 二、因考虑疫情影响,顾及投资环境变化,将现金增资发行股数由6,000,000股 调整为5,593,710股一案,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3月8日金管证发 字第1120334585号函核准在案。 三、故依公司法第267条规定,调整员工及原股东认购股数及相关作业如下: (1)10%员工认购:由600,000股变更为559,371股 (2)90%原股东认购:由5,400,000股变更为5,034,339股 (3)原股东每仟股认购股数由299.91604017股变更为279.60722551股 3.因应措施: 因调整现金增资额度,对于已缴纳本次现增案股款之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等 可能主张其权利受损部份之补偿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已缴纳本次现增案股款之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等。 二、申请期间:自112年03月10日起至112年03月17日止。 三、申请方式:对于公告前已缴纳本次现增案股款之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等, 如已无认购意愿者,请填具「股款退回申请书暨继续认购声明书」 加盖股东原留印鉴(新户须检附印鉴卡及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于 申请期间截止日(112年03月17日)17:00前送(寄)达本公司股务代 理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区重 庆南路一段83号5楼)」提出申请,逾期未送(寄)达或上列文件未 备齐者,视同维持原认购意愿。 四、应退还股款之退还日期及方式: (1)对于本补偿方案公告前已缴款本次现增案股款之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等, 如已无认购意愿者,本公司将加计利息退还其所缴纳之股款,计算公式如 下:认购股款×【1+(自缴款日至实际退款日之天数) ×利率(注1) /365】。 注1:利率系以台湾银行112年03月03日公告之一年~未满二年定期储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计算之。 注2:应退还之已缴股款以新台币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无条件进位至元为 止。实际退款日期授权董事长订定之。 (2)本次应付款项将以邮寄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汇费、支票处理费,由公司 负担。 五、对于已缴款之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等要求退还之股款暨原认购股数,本公司 将洽特定人承诺悉数认购,并负责退还原缴款者所缴款项及支付应计利息。 4.其他应叙明事项: 一、承诺书 朗齐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11年度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乙案, 业已取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1年12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10365922号函准予申 报生效在案。因考虑疫情影响,顾及投资环境变化,为使本次增资顺利募集完成, 董事长经111年11月18日董事会决议授权,调整本次现金增资股数额度 为5,593,710股。 本公司上述申报本次现金增资案调整股数之相关作业,预期对原股东、员工及认股 人等权益应尚无重大影响,然若原股东、员工及认股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具体理由 主张其权利受损部份,立承诺书人承诺愿将依法对因此而致权利受损之原股东、员 工及认股人等负赔偿责任。 立书人:陈丘泓 二、本公司于112年3月10日收到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备函。 |